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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處理設備解讀山東印發《醫療機構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水處理設備|水處理設備廠家|水處理設備選型|水處理設備價格|水處理設備用途|浙江杭州水處理設備
日前,山東印發《醫療機構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是對《山東省醫療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596-2006)的修訂。
與原標準相比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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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了污水排放控制要求,調整了標準分級,明確了傳染病、結核病醫療機構的控制要求,增加了控制項目,并加嚴了部分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加嚴了污水處理站周邊大氣中氨和硫化氫的排放限值;
——增加了污水處理站污泥的排放控制要求;
——修訂了醫療廢物控制要求;
——修訂了采樣與監測相關規定。
醫療機構污染物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山東省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產生的廢氣和污泥、醫療廢物的排放控制要求,以及采樣與監測、標準實施與監督等有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山東省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產生的廢氣和污泥、醫療廢物的排放控制管理,以及新、改、擴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及其投產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醫療機構的辦公區、非醫療生活區等污水與病區污水合流收集排放時,執行本標準。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統的醫療機構,其非病區生活區污水排放執行GB8978的相關規定。獸醫院污染物排放管理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3097海水水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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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18466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8871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18918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31962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493水質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494水質采樣技術指導
HJ495水質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HJ421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志標準
DB37/T2463山東省污水排放口環境信息公開技術規范
DB37/3416山東省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及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醫療機構medicalorganization從事疾病診斷和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急救站等機構。
3.2醫療機構污水medicalorganizationwastewater醫療機構門診、病房、手術室、各類檢驗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間等處排出的診療、生活及糞便污水。醫療機構其他污水與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時一并視為醫療機構污水。
3.3廢氣wastegas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有害氣體。
3.4污泥sludge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柵渣、沉淀污泥和化糞池污泥。
3.5醫療廢物medicalwastes醫療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4技術內容
4.1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4.1.1處理要求
4.1.1.1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的污水與其他污水分別收集。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包括設傳染病房的綜合性醫院)應設專用化糞池,進行預消毒處理。
4.1.1.2醫療機構的各種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屬廢水、含油廢水、放射性廢水等應單獨收集,分別采取不同的預處理措施后排入醫療污水處理系統。
4.1.2排放要求
4.1.2.1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水不分排放去向,一律執行表1規定的一級標準。
4.1.2.2床位為20張以上(含20張)的綜合醫療機構及其他醫療機構污水執行表1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準,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執行二級標準。
4.1.2.3床位小于20張以及不設床位的綜合醫療機構及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消毒處理后糞大腸菌群數應低于500MPN/L后排放。
4.2廢氣排放控制要求 水處理設備|水處理設備廠家|水處理設備選型|水處理設備價格|水處理設備用途|浙江杭州水處理設備
4.2.1污水處理站排出的廢氣應進行除臭除味處理,保證污水處理站周邊空氣中污染物達到表2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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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應對污水處理站排出的廢氣進行消毒處理。
4.3污泥控制與處置
4.3.1柵渣、化糞池和污水處理站污泥屬危險廢物,應按危險廢物進行處理和處置。
4.3.2污泥清掏前應進行監測,達到表3要求。水處理設備|水處理設備廠家|水處理設備選型|水處理設備價格|水處理設備用途|浙江杭州水處理設備
4.4醫療廢物控制要求
4.4.1醫療機構應嚴格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等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嚴格管理,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切實履行職責,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造成危害,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
4.4.2醫療機構應做好醫療廢物的源頭分類,規范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要依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制定具體的分類收集清單,實施相應的分類管理流程,重點加強感染性、損傷性、病理性醫療廢物分類管理。醫療廢物的包裝應當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志標準要求。
4.4.3嚴格規范醫療廢物暫存場所(設施)管理,滿足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不得露天存放,防止二次污染。
4.4.4醫療機構應當將醫療廢物及時交由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建立交接登記制度,按照醫療廢物的種類、數量做好交接登記,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認真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4.4.5基層醫療機構,應集中送至上級醫療機構統一處置或就近運送到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統一處置。
5污染物監測要求
5.1污水采樣與監測要求
5.1.1醫療機構應按規定設置科室處理設施排出口和單位污水外排口,具備采樣條件,并設置排放口標志。
5.1.2一類污染物在科室或科室處理設施排出口采樣,其他污染物的采樣點一律設在排污單位的外排口。
5.1.3污染物的采樣與監測按照HJ/T91、HJ493、HJ494、HJ495等的規定執行。
5.1.4糞大腸菌群數每月監測不得少于1次。采用含氯消毒劑消毒時,接觸池出口總余氯每日監測不得少于2次(采用間歇式消毒處理的,每次排放前監測)。
5.1.5腸道致病菌主要監測沙門氏菌、志賀氏菌。沙門氏菌的監測每季度不少于1次,志賀氏菌的監測每年不少于2次,其他致病菌和腸道病毒按5.1.6規定進行監測。結核病醫療機構根據需要監測結核桿菌。
5.1.6收治了傳染病病人的醫療結構應加強對腸道致病菌和腸道病毒的監測。同時收治的感染上同一種腸道致病菌或腸道病毒的甲類傳染病病人數超過5人、或乙類傳染病病人數超過10人、或丙類傳染病病人數超過20人時,應及時監測該種傳染病病原體。
5.1.7理化指標的監測頻率:pH每日監測不少于2次,COD和SS每周監測1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監測不少于1次。
5.1.8采樣頻率:每4小時取一次樣,一日至少采樣3次,測定結果以日均值計。5.1.9醫療機構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的規定執行。
5.1.10醫療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等的有關規定,對排污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及時進行信息公開。
5.1.11分析方法按照表4執行。本標準發布實施后,國家或省發布的其他相關監測分析方法經等效認定后也可作為本標準的監測方法。
5.2大氣采樣與監測要求 水處理設備|水處理設備廠家|水處理設備選型|水處理設備價格|水處理設備用途|浙江杭州水處理設備
5.2.1污水處理站周邊大氣監測點的布置方法、采樣方法、監測頻率等按照GB16297和HJ/T55的有關規定執行。
5.2.2監測分析方法按表5執行。本標準發布實施后,國家或省發布的其他相關監測分析方法經等效認定后也可作為本標準的監測方法。
5.3污泥采樣與監測要求
5.3.1采樣方法,采用多點取樣,樣品應有代表性,樣品重量不小于1kg。清掏前監測。
5.3.2監測分析方法按GB18466規定執行。
6達標判定
6.1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相關手工監測技術規范獲取的監測結果超過本標準排放濃度限值的,判定為排放超標。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將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2排污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要求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自動監測數據日均值超過本標準排放濃度限值的,判定為排放超標。
7實施與監督 水處理設備|水處理設備廠家|水處理設備選型|水處理設備價格|水處理設備用途|浙江杭州水處理設備
7.1在任何情況下,醫療機構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傳染病爆發期間,應當根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執行應急處置措施要求。
7.2本標準實施后,新制(修)訂的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中相應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嚴于本標準的,按相應的排放標準限值或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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